《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同时《社会保险法》第4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由此来看,职工有权享受社保待遇,但也要与用人单位一起缴纳社保费,这是双方共同的法定义务。
另外《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缴纳的社保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至于这些社保费的去向,除一部分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外,其余纳入社会统筹账户。通俗地说,就是当地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共同享有,比如支付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对参保人员就医进行报销等。所以,不能错误地理解为单位参保只是为职工人个缴纳社保费。
由于单位缴纳的社保费只有少部分划到职工个人账户上,如果员工要求单位按应缴社保费数额对自己进行现金补偿,这就等于要求单位把应该缴给国家的钱支付给自己,这是不合法的。遇到单位不给缴纳社保费时,职工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由其监督单位补缴。如果合法权益因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而受到侵害,还可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保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由社保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且可从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划拨。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并代扣代缴职工应缴部分,依法尽责。
员工若是农村户口的话,情况将更加复杂,须区别情况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