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2010年毕业于宁波大学。2010年1月27日,义乌市教育局和义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了中小学教师招考公告,并对招考的对象、条件、考核方式、体检、录用、签约等内容做出了规定,其中明确体检标准按浙江省教育厅制定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执行。小陈看到该公告后,决定报考中学学段的数学学科,该科计划招考人数为21人。经报考资格审核及笔试、面试,小陈以该科考试第14名的成绩参加了招考单位组织的体检。
然而,满怀希望的小陈随后被告知因血常规检测中白细胞指数略高而没有被录用。工作人员告诉小陈,本次招录采用的体检标准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及其操作手册。该第三条规定:“血液病,不合格。”
白细胞略高即是血液病?小陈百思不得其解:“我已取得了教师资格证,说明我具备教师资格,现在仍坚持定期去献血还不能证明我的健康吗?为什么仅凭白细胞指数就认定我有血液病呢?”
小陈不服气,认为招考部门侵犯了他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的权利,遂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招考部门做出的对其不予录用的决定。
义乌市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10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6月20日作出判决,认定招考部门在招录过程中程序合法,并无不当,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间反歧视人士刘伟认为,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在形式上源于“体检标准”,所以在制定就业体检标准时,更应当严谨和公正,在适用“体检标准”时应该平等、透明,避免“体检标准”成为就业平等的拦路虎。
2010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 招生办)宪政研究所发布了《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调查报告》,这项调查显示,当前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招聘行为中,就业歧视现象非常严重政府机关占43.44%,事业单位占38.61%。有关专家认为,反歧视法律亟待在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聘中得到落实。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尽管我国已经在《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中确立了平等就业权,但在落实层面仍然需要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作出更多的努力。“消除就业歧视,不仅需要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还需要切实有效的行政监督和司法救济。”
小陈后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已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