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该法院共受理审结非公经济劳动纠纷案件28件,虽然数量不多但是很具有典型性。首先这28起案件无一例外都是劳动者状告单位的,这说明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权利受侵偏向他们一方,他们更需要得到法律的援助和保护。其次劳动纠纷的案由绝大部分集中在事实劳动关系,几乎达到100%,法院审理往往是首先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是统计发现,劳动者胜诉比例大,往往一个劳动者通过诉讼保护了自己的权益,同单位其他劳动者纷纷来诉,很容易产生连续诉讼或集团诉讼。去年该法院审理的原告人数最多的案件多达24人。非公经济劳动纠纷集中主要受制于企业的经济状况。很多私营企业处在创业初期,一些雇主法律意识淡薄,对劳动法律、法规重视不够,不依法办事,短期行为严重。另一方面,雇员劳动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较高的劳动报酬和较好的福利待遇,往往不顾企业利益和能力。此外,我国劳动力资源局部过剩,劳动监察制度不力,劳动法规不完善也加剧了劳资之间的矛盾。
法官发现,在他们审理的劳动纠纷案件中,很多都与知情权有关。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内容越来越广泛,其中获得劳动报酬,享受各种保险、福利待遇的水平也不断提高。但是目前我国劳动者所享有的大部分权利和对这些权利的实施方案仍都以劳动行政部门文体的形式加以具体规定,而劳动行政部门的文件,其下发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但是在现实中,一部分经济效益好的单位还能履行传达义务,或选择性地传达部分义务,有些经济效益不好的用人单位甚至封锁文件,一律不传达。这导致用人单位执行文件中,劳动者不知享受的是什么权利。而且不执行文件时,劳动者也不知道被侵犯的是哪些权利,从而剥夺了劳动者的知情权,从非公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发现,绝大多数劳动者是根本不知自己的权利的。很多困难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信息传递就更困难,往往通过职工之间口口相传,而恰恰就是他们最需要了解这些信息。因此劳动部门有必要通过一些便捷、快速的方法把国家颁布的法规告诉给每一个劳动者。
法官认为,解决非公企业劳资矛盾尖锐不但需要加强雇主的法律意识,劳动者的观念同样要改变。摒弃原来只有端“铁饭碗”才算就业的传统观念,树立职业平等和劳动光荣的观念。法官还建议,要用好集体合同这一现有的保护手段,在新建企业和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行业,可以推行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合同制度。通过限制劳动合同的随意性减少单位利用劳动者的不了解而损害他们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