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除处理程序方面的证据(企业负责人的意见,职代会的讨论决定、工会的意见、及是否书面通知本人的证据)。
3、除名处理程序方面的证据材料(职代会的讨论、工会的意见及是否书面通知本人);
3、辞退处理程序方面的证据材料(工会意见、职代会的审议记录、是否发放《辞退证明书》)
1、用人单位的劳资部门出具的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标准(确定工资的标准、最低工资、工资的形式);
3、对直接受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提供雇佣关系证明、双方的劳动合同(无合同的应提供付出劳动的数量、及报酬计算的证据)。
1、因工作内容而产生的纠纷
提供衡量劳动者劳务的数量标准及质量标准及未完成指标、任务的证据。
2、因式用期、合同期限而产生的纠纷
提供是否有非法延长试用期的证据。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随意、无故改变合同期限及单位解除合同的证据。
3、因工资、劳动纪律产生的纠纷(可参照开除、除名、辞退、劳动报酬纠纷举证)。
在劳资纠纷案件中,为确保胜诉,原、被告一般应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一、用人单位提交其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合同工,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固定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应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的证明。
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或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五、劳动争议发生的事实根据(包括劳动争议如何发生的、争议的内容、能证明劳动争议案件情况的一切证据材料)。
六、用人单位提供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依照的法律、行政法地方性法规、参照的规章的名称及适用的条、款、项、目、若依据是本单位的内部规定,则提供该规定的正本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