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0日,被告杨某、李某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某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杨某向银行借款15万元,期限为5年,月利率为5.6925‰。还款方式按月还本付息,逾期还款,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被告李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某以自己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担保,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被告杨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共拖欠原告借款本息81022.98元未还。原告遂诉至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杨某偿还借款本息、支付违约金,被告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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