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大余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大余县盛发矿业有限公司向涂立忠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治疗费用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44299.88元。大余县盛发矿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11年4月2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经过近两年的索赔程序,涂立忠于2011年7月12日向大余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局法官按照程序于7月14日向大余县盛发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尽快履行赔偿义务。但大余盛发矿业有限公司对终审判决仍有抵触情绪,拒绝听取执行法官的解释和说明并拒绝签收执行通知书。
面对这种情况,考虑到涂立忠已经为工伤索赔走了两年的程序,耗费了大量的资金和精力,已经身心疲惫,为尽快使其得到应有的赔偿款,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大余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高度重视,仔细研究了被执行人大余县盛发矿业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认为这是一个经营良好的企业,注重保护自身权益和企业的声誉,应针对这个特点从外部施加压力,促使其主动履行。为此,执行法官们从三方面着手开展执行工作:首先,通过与该企业有关联的工商部门向盛发公司转告有关的执行要求,使其认识到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其次,通过银行密切注视其公司帐户内资金的情况,在不影响企业正常运作的前提下适时对其帐户内部分资金采取冻结等措施,使其认识到如不及时履行将可能影响到其企业形象和声誉;第三,通过向该公司股东和其他负责人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阐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
通过这三方面的努力,大余县盛发矿业的限公司感受到了来自外部的压力,于9月21日主动来到大余县人民法院执行,将本案的标的款全部交清。盛发矿业公司的代表在法院表示,此次职工工伤索赔纠纷延续了两年之久,不仅涂立忠被拖得很辛苦,企业自身也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形象和声誉。当初拒绝履行是没有意识到不履行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法院执行此案时,给企业留了余地留了面子,这钱出得心服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