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于2008年1月到蒙阴县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添加的附件约定:公司每月支付工资时另行发放15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由个人自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2011年1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方某找到了更适合自己的工作,遂向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离开公司的方某听说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于是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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