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为了进一步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便利人民群众诉讼,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江西作为指定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省份之一,此前组织开展了调研,并制定出台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该实施方案明确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上饶市万年县人民法院为小额速裁试点单位。
实施方案规定,小额速裁适用对象为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不足1万元的给付之诉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和借用纠纷案件;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以工资欠条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
实施方案同时规定,对于案件争议标的超过1万元,低于5万元的给付之诉,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小额速裁的,也可以适用小额速裁。适用小额速裁审理的民事案件将实行一审终审制。小额速裁庭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开庭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不得延长审限。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作出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10日内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