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订立集体合同与工会或工人代表发争议,争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争议双方协商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时间、女职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按国家规定执行。
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这类劳动纠纷时,要掌握好两个标准:一是严格执行我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二是在处理劳动纠纷时要积极疏通协商,促使外商投资企业合法用工。具体为:
(1)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要求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而所在用人单位不同意引起劳动纠纷,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支持职工的合法调动。对企业违反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招聘职工有关单位不得无理阻碍的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对其进行教育,并限期改正。
(2)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随意辞退职工而引起的劳动纠纷,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维护劳动合同的法律权威,按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办事,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应予以抵制和撤消,支持职工的合理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对于上商投资企业因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而发生的劳动纠纷,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维护劳动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4)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因社会保险而引起的劳动纠纷,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地方政府规定,责成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用和待业保险费用。
(5)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因违反劳动保护法规造成职工生命和健康受损而引起的劳动纠纷,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在全面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严格依法办事,责成违反法规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与其雇用的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之间发生劳动纠纷,凡符合《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2条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