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过去在一家知名跨国公司工作,后公司打算开发新产品,派我及另外许多员工到国外母公司培训,培训前公司要求我们重新签定一份劳动合同,合同将劳动合同期延长20年,并约定培训时间三年,每人的培训费大约200万元。合同约定,培训完毕后,如果我们在岗位中有突出贡献,将给予我们高级职称待遇。然回国后连续几年,公司并没有提供给我们所谓开发新产品的平台,我们依然在原来的岗位上原地踏步。去年为了自我发展,我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即要求我赔偿200万元的培训费。我提出我在国外培训时间最多不过1年时间,其余时间都是在国内公司工作,并且合同虽然约定培训费大约200万元,但实际我们接受的培训与公司事先允诺的培训存在很大差距,因此,我怀疑公司并没有为我们支付这么多的培训费。但公司拿出一摞母公司发来的外文帐单说,公司已经将我们这批人的培训费支付给母公司,并且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培训费为200万元,白纸黑字,明明白白,我离职就必须赔偿。难道公司仅凭这一大摞外文帐单就可以要求我赔偿这样高额的费用?公司与国外公司来来往往不断有业务往来,而且我们是一大批人去母公司培训的,我怎么确定那些帐单上的数字就一定是发生在我身上的呢?我希望能得到一些法规依据,得到一个合理的说法。谢谢。
你所咨询的问题实际是如何确定培训费的问题。根据劳动部95年10月下发的《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期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中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该规定,如你在合同期内离职,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支付培训费用。但用人单位向你主张的培训费,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用,而不是合同事先约定的培训费。而关于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用的认定,则应当以用人单位实际发生的货币支付凭证为准,如银行支付凭证,或你本人对已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的签字确认。从您反映的情况来看,公司仅以一大摞外文帐单来向你主张赔偿培训费是远远不够的。另外, 您的合同期限是20年,在培训完成之后又继续在公司工作了几年,因此应该按照上述的方法折合成部分金额从培训费中扣除,而不是按照公司所主张的200万足额赔偿。
另外,需提请你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公司从境外取得的证明材料还必须履行公证认证的证明手续,没有经过认证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得在我国作为证据使用。当然,经过公证认证的证明材料也并不能直接推断出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证证据具有同等效力,因为有些国家的公证仅对其形式负责而对其内容不负责任,而我国驻外机构的认证也仅涉及形式,因此从这样的国家取得的证明材料不能与公证证据效力相同。根据你反映的情况,你所在公司与培训公司是存在共同利害关系的关联公司,因此,你公司仅凭一大摞外文帐单并不能证明培训费的实际支付金额。你可以要求公司提供实际支付培训费的货币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