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大学毕业入职现在这家公司,公司曾给我做了两个月的培训,所以与公司签了“培训协议”两年,涉及违约金6000元。在公司总部半年多,被调动到总部下设的一个有独立法人的公司后不到三个月,公司以我不适合现在的职位为由说是再给我一次机会,又将我调动到另外一家下设的独立法人的公司。而在第一次调动期间,曾问及我是否愿意调动到其他部门,我未同意。同时,对于公司的最后一次调动,本人也表示不同意的态度,但公司执意执行。在最后调动的这家公司,公司又以我的表现不适合为由把我调到其他的部门,而这个部门是本人所不想去也自认为不适合的部门。请问有关专业人士:
在您的劳动合同主体没有变更的前提下,单位调动员工工作岗位的行为属于一种企业内部行为。它的合法与否首先应当基于你们之间的合同是否存在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遵循的则是“充分合理性”的原则。即单位调动您的岗位必须要基于“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则单位将没有权利随意调动员工岗位。于此同时,用人单位负有着对“充分合理”举证的义务。这个问题的焦点就在于单位是否能对于其调动工作的行为举证。
现在回过头来看您的第一个问题,劳动法上规定了职工可以不履行服务期约定主动辞职的情况,例如单位克扣工资,但并没有因为调动工作不满意就可以自行离职的相关规定,它与克扣工资是有所不同的。后者的相关内容可以参看 网《单位克扣工资,职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您以不满意单位调动工作为由提出辞职仍然是一种违约的行为。培训协议作为一种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一些城市对于劳动合同的违约金设立是有限制的,如上海。《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将违约金的设立条件限制在三种情况之中以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这三种情况简单地说分别是出资招用、培训、特殊待遇。不过无论从哪种立法情况来看,单位为员工出资培训还是一个比较被社会认同的一个违约金设立事项。如果符合法律设立违约金,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您没有任何法定的理由而违法该约定主动提出辞职,当然是要支付违约金的。
最后,无论公司是否同意员工辞职,也无论员工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只要离职员工履行了提前30天通知单位的义务,单位就应该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将承担相应后果。详见 网相关论述《HR误区六:将办理退工为谈判砝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