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面劳动合同清晰地分配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较好地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当劳动争议发生时,书面劳动合同是极为重要的证明材料,有利于快速解决劳动争议。
三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除了“服务期违约金”和“竞业限制违约金”两种情形之外,并无其他的需要支付违约金之情形规定;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只要存在法定情形,也完全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无论是劳动者选择自由去留“服务期违约金”和“竞业限制违约金”两种情形除外还是用人单位依法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存在任何羁绊性的影响。
四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方面,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与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并不完全同步,有的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就签订了劳动合同,有的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在建立劳动关系一段时间之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充分考虑到这一现实,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这种灵活性的规定,一方面,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了可供选择的、合理的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避免因现实中所存在的大量形成劳动关系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而引发的争议之发生。
从《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签订”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受益的一项举措,有利于劳动用工的规范、有序,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减少,最终有助于达成一种劳动用工的和谐状态:用人单位有效地避免了因解决劳动争议而需付出的用工成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能得以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