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劳动监察程序制度,规范使用劳动监察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劳动监察工作中的具体情况,现对我市《关于修订〈苏州市劳动监察程序制度〉的通知》(苏劳关系[1999]16号和《关于下发常用劳动监察文书式样的通知》(苏劳关系[1999]15号)作了修订,现予重新印发。
2、修改后的《关于下发常用劳动监察文书式样的通知》中的附表十四《行政处理决定书》,附表十六《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苏州市劳动监察程序制度
为了推动我市劳动监察工作有序进行,规范劳动监察案件处理:立案、调查、处理、执行、结案工作的行为和操作过程中所要遵守的要点、步骤、时限,正确使用相应的劳动监察文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对于来电、来访、来信等群众举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线索,以及有关部门转来的信件,凡属于受理范围的,均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案件登记表》。
2、上级劳动监察机构有权监督下级劳动监察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当管辖权有异议时,上级劳动监察机构应及时予以指定管辖权。
3、凡未发现被投诉举报对象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如需答复者应及时告复相关举报人。
4、凡涉嫌违法内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填写《转送通知书》,由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发后,及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5、凡涉嫌违法的案件,应在7日内立案,填制《立案审批表》,报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
6、登记立案的起始时间,以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起计算。
7、劳动监察实行回避制度。对案件承办人员提出的《劳动监察回避申请书》,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申请,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案件承办人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8、劳动监察人员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应遵循: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劳动监察执法证件并说明身份;告知检查目的、内容、要求、方法;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并可巡视劳动、生活场所。
9、对现场检查的笔录应由劳动监察人员和当事人或有关被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对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10、必要时劳动监察机构可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由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发。
11、案件承办人完成调查取证后,应汇总有关的《调查笔录》、《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存根)》、《委托鉴定或勘验记录》、《劳动监察案件审议审批表》和收集到的有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记录、现场笔录等)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制《劳动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提交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12、对证据不足的案件,应退回案件承办人进行补充调查。补充调查自退回之日起15日内结束,如证据仍不足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13、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当事人无异议可以进行当场处理的案件,应开具《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14、劳动监察机构在作出一般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的行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时,应有案件承办人提出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重大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由案件承办人提出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领导集体审议,必要时听取有关业务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审批。
15、对用人单位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需要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一般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间(一般是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天内)和地点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在被告知后的三日内提出是否要求听证。
重大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指: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16、凡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填制《劳动监察决定书》。
对不予处罚的案件,经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填写《劳动监察决定书》,发出时附《送达回证》。
17、《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通知书》等文件应自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发之后7日内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于10日内报送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18、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持《罚款通知书》在15日内到劳动监察机构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劳动监察员不得当场收取罚款。
19、当处罚决定生效后,如发现处罚不当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及时纠正。
20、被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允许其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在此期间不停止对处罚的执行)。期满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1、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劳动监察处罚行为实施监督。
22、劳动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23、凡举报人要求告知已受理的举报案件查处结果的,对可以找到举报人的,应当在结案后7日内告知该举报人。
24、处理的如属移送案件,则应在结案后7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复相应部门。
25、制作的《结案审批表》应由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整理归档。
26、归档的文书材料包括:《受理举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委托鉴定或勘验记录》、《劳动监察调查提纲》、《调查笔录》、《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检查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监察重大情况报告登记表》、《劳动监察决定审批表》、《劳动监察案件审议表》、《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有关案件调查的笔录、证据、当事人陈述的笔录、听证情况记录、执行情况记录、行政复议决定书或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用人单位整改报告》、《劳动监察决定书》、《移送通知书》、《结案审批表》等,建立《劳动监察案件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