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投诉(举报)人电话投诉(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或录音;接到信函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投诉(举报)人当面投诉(举报),由投诉(举报)人提供违反劳动保障法规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在投诉(举报)人电话投诉(举报)、当面投诉(举报)时,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要据实投诉(举报),并向投诉(举报)人询问了解被投诉(举报)人(或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
(二)不符合规定受理范围(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或超出管辖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建议当事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或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三)凡符合规定的投诉(举报),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
(四)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可以委托下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查处理并报告案件处理结果。
(五)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有权监督下级劳动保障部门受理投诉(举报)。
(六)对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