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1月1日以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将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对于深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并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条例》全面、正确实施,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工作。
《条例》是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为准则。《条例》的颁布既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也是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条例》所确立的合法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高效原则、便民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监察执法与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以及监察执法主体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员资格制度、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管辖制度、程序制度、用人单位守法诚信制度及法律责任制度等,都是对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于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依法行政,将会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树立并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
当前要深入学习《条例》,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统一思想认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制订方案,具体部署,狠抓落实,为《条例》实施做好充分的准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特别是监察机构的人员要熟悉条例的内容,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条例的规定。我部将组织专项培训,各地也要制订培训计划,推动学习《条例》活动的深入开展。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工作,我部将于近期印发《条例》的宣传提纲,同时编写《条例》有关问题的解答资料。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广泛宣传《条例》,深入到街道、社区及各类用人单位中进行普法宣传,让社会各界理解与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把《条例》的宣传与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结合起来,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