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归侨脱贫致富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脱贫致富奔小康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当地攻坚计划,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安排,共同做好归侨特困户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各县(市、区)要把归侨特困户纳入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政策和资金的扶持。对生活在我市所辖区规定保障标准以下的贫困归侨,可以按规定程序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报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保障金由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列支,由民政部门发放。
三、特困归侨领取的侨办补助款不列入本人收入范围,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时不予扣除,以体现党和政府对归侨特困户的适当照顾政策。
四、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给所在地的政府侨务部门,对贫困归侨特殊困难予以适当补助,以保证对特困归侨适当照顾补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在确保归侨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各县(市、区)侨务、财政、民政、脱贫办等部门要围绕改善归侨特困户生活条件、提高生活水平,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采取政策引导,结对帮扶、扶持发展生产等措施,帮助归侨特困户增加收入,尽早脱贫致富。
六、各县(市、区)侨务、民政部门要深入实际,了解和掌握归侨特困户的生活善,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