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下岗程序。对不按规定的程序安排职工下岗的企业,由劳动监察机构责令该企业将职工收回原岗位工作。在重新安排上岗之前,应视为在岗职工,由企业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
2、明确界定下岗职工,统一下岗职工统计口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根据我省的实际,下列人员不再作为下岗职工统计: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工伤、疾病、生育等休假且假期未满的;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提前退养的;1998年7月20日琼发[1998]14号文下发之前已办理停薪留职或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手续且期限未满的;企业内部轮训、外出培训和学习的;企业安排转岗分流或劳务输出的;已取得营业执照或营运证,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合伙企业经营的;由于本人原因离开企业一年以上和放长假的;经多次教育仍不愿进入中心、不领取基本生活费的。
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但不愿意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下岗职工,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深入其家庭了解情况,做过细的思想工作,向他们宣传政策,促使转变思想观念。并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对愿意补签协议的,作为下岗职工统计,从补签协议之月起享受下岗职工各项规定待遇;二是对不愿意签协议,要求自谋职业,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与其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不作为下岗职工统计,不发给基本生活费;企业有条件的,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经同级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可出具证明,享受再就业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待遇;三是对经多次教育无效的,从五月份起,视为已再就业,作为已实现再就业人员统计,不再统计为下岗职工,不再发给基本生活费,三年后也要解除劳动关系。生活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帮助解决。今后,认定下岗职工的基本条件是必须进中心、签协议。新下岗的职工必须随进中心随签协议。
3、充分发挥中心的功能作用。中心在筹资金、保生活、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同时,必须抓好再就业培训和就业工程,落实“一三一”工作目标,即年内对每个下岗职工免费进行一次职业指导,提供三次就业信息或职业介绍,对每个需要并自愿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职工,提供一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机会,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
4、明确下岗职工下岗、进中心、签协议的起始期限。对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或补签协议的,其协议起始期限一律从1998年1月1日后,以本企业建立再就业 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计算。但进中心、签协议或补签协议最迟必须在1999年5月底前,超过此期限一律从1999年5月起计算;对下岗不进中心或进中心、不签协议人员,其下岗起始日期以本企业按规定程序确定其下岗之日起计算;随下岗随进中心、签协议的,从进中心领取生活费之月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