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今年7月1日开始,我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30%,提高标准所增加的资金,由省财政全额给予补助。原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赣府发〔1997〕35号)规定,由地方各级财政列支,各地要克服困难,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二、对已按原标准发放保障金的保障对象,要从7月1日起按提高30%的标准补发。对提高标准后经调查摸底新增加的保障对象,经审批后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并按新标准发放保障金。
三、此前未将中央、省属企业纳入保障范围的地方,要将其纳入保障范围,并按照新的保障水平实施保障。
四、做好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工作责任制,要组织人员深入县(市、区)和街道,督促检查做好此项工作,确保在今年9月15日前将提高保障水平的保障金发到保障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