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自1999年7月1日起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30%,即南昌市市区、省辖市市区和行署所在地的市、其余县(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由原每人每月140元、130元和110元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82元、169元和143元;社会保险费按调整工资待遇后企业所在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二、为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后能够按时领到基本生活费,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全额给予补助;原标准确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各地和有关部门及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赣发〔1998〕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落实。
三、进一步加大清理劳动关系的力度。对于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下岗且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又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工作的下岗职工,要采取措施纳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通过中心发放基本生活费,保障生活,促进再就业。对已经隐性就业的人员,要督促他们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四、各地要进一步深入开展政策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广大企业领导和下岗职工认真学习有关政策规定,切实转变就业观念,消除等待观望思想,加快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的工作进程。
五、做好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资金筹措力度,确保在今年9月15日前把提高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发到下岗职工手中,使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心。对不能按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