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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修正劳动争议时效制度 思维导图

落花凄凉
2023-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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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修正劳动争议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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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时效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后,在未受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影响下,没有在60天内申请仲裁,就丧失了进入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机会。2004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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