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鉴定委员会设省、州(市、行署)、县(市、区)三级,委员会成员由同级劳动、人事、卫生、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和医疗单位的各科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鉴定的日常事务。
2.各企业、单位应成立劳动鉴定委员会或劳动鉴定小组,由单位的领导和劳资、安技、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并由下设的办公室或指定的部分负责日常工作。
(4)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省属、中央驻滇和省外驻滇企业、单位的职工在工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
(5)负责下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疑难、争议、重新鉴定案件工作;
(6)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下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
4.州(市、行署)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颁布的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规定;
(2)根据本劳动鉴定规则拟定、指导和监督本州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
(3)负责县(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疑难、争议、重新鉴定案件工作;
(4)负责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劳动鉴定案件工作;
(5)负责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安排的其它劳动鉴定工作。
(2)对因伤、病休息的职工定期进行复查,确定职工伤、病医疗终结时间,并提出安排复工或其他处理意见;
(3)负责收集、整理和保存与职工伤亡事故、职业中毒有关的材料(如事故报告、原始病历和病历摘要,诊断书、X光片、现场证明书等);对需要鉴定的材料进行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