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乐恒认为,进行工伤认定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法定职责,依据相关规定,自己有权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有权委托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工伤认定。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不予受理行为,已对自己工伤认定的权利义务构成实质影响。自己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申请行政复议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不予受理的决定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决定,责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称,曲乐恒以在辽宁省劳动厅对其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为由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他不能提交辽宁省劳动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证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所以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以受理决定是正确的。
辽宁省劳动厅不接受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曲乐恒进行工伤认定的委托,并未对曲乐恒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义务构成实质影响,且辽宁省劳动厅不接受辽宁省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对曲乐恒进行工伤认定委托的行为,并非针对曲乐恒。因此,曲乐恒对辽宁省劳动厅不接受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曲乐恒进行工伤认定的委托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曲乐恒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依据该规定,被告决定对曲乐恒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以受理。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