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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停工留薪”是近几年诞生的名词,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即将出台的《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烧伤和化学灼伤、职业病等若干类。将与试行办法同期出台的《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暂行)》中,共列伤害部位441条,职业病分列10类115种。有些临床发病较少的职业病种虽然未列其中,但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发生工伤,到底带薪住院多久才合理?老板和员工各揣心思:一个希望越短越好,另一个则希望越长越好。过去我省裁定此类事件的依据是1983年制定的,已经20多年过去,显然不能适应当前的医疗水平。昨日记者获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正在制定《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并将于近日下发。该办法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
试行办法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多组织器官损伤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确定该职工停工留薪的期限,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温馨提示:未列入《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暂行)》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已经达到暂行目录中规定的停工留薪期,但还需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设区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15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确认结论作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如果工伤需到外地治疗,经过批准后,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延长,省内异地治疗的增加5天,省外治疗的增加10天。假如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则终止停工留薪期。
温馨提示:如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申请”,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停工留薪期满或延长期满后,工伤职工千万不要忘记做劳动能力鉴定。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或延长期满后,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停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经办机构也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其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温馨提示:职工工伤旧伤(病)复发需停工治疗的医疗期时间,按试行办法的规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