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的通知》精神,结合齐市实际,齐齐哈尔市就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提出调整意见,从2010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调整范围:1、2009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6级享受伤残津贴因工负伤人员(不包括已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2、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供养条件已经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
1996年10月1日以前因工负伤人员,在前款调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及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
调整后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条例》规定,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计发基数随齐市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变化而调整(参保职工生活护理费计发基数随齐市上年度工伤保险统筹月平均工资变化而调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予下浮。
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将根据资金支付渠道不同,分别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负责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