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许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将对本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2008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根据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此次调整以工伤发生时间的不同确定相应基数。
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按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每人每月增加数额,具体为,伤残津贴:伤残一级月增加119元,伤残二级月增加112元,伤残三级月增加106元,伤残四级月增加99元,伤残五级月增加93元,伤残六级月增加8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月增加53元(孤寡老人月增加66元),其他亲属月增加4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月增加53元);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月增加6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月增加5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月增加40元。
1996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按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每人每月增加数额,具体为,伤残津贴:伤残一级月增加108元,伤残二级月增加102元,伤残三级月增加96元,伤残四级月增加90元,伤残五级月增加84元,伤残六级月增加72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月增加48元(孤寡老人月增加60元),其他亲属月增加36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月增加48元);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月增加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月增加4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月增加36元。
据悉,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次调整规定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