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汉辰因为长时间没有得到治疗,颈椎滑脱压迫神经,出现了头痛、四肢麻木、肌肉萎缩等症状,需要立即住院治疗,进行手术。为了能让高汉辰先拿到钱做手术,律师决定申请先予执行。庭审后,援助律师向法官递交了先予执行申请,希望法院能够让迅捷公司先给高汉辰支付一部分医疗费。法官说先予执行要交纳押金,而且押金的数额相当于先予执行的数额。对于这样的要求,律师感到很无奈:对于普通的合同纠纷中申请先予执行的,当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押金;但是对于这种劳动者追索损害赔偿金的案件中,为何一定要先支付押金呢?如果高汉辰的亲人可以筹到押金这笔钱的话,还需要申请先予执行吗?法官表示作为个人来说,他也很同情高汉辰,但这是规定的程序,必须遵守。律师考虑该案件审理完毕还要经过很长时间,花费很多精力。鉴于这种状况,援助律师又多次和迅捷公司的负责人联系,希望尽量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高汉辰的赔偿问题,以便其尽快拿到钱做手术,但对方并没有回应。
法律分析:
一、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和高义到北京市某区劳动局申请认定工伤时,该区劳动局根据《北京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1条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而不予认定高汉辰受伤属于工伤。不仅在北京,全国很多地方都有类似的规定。《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19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三)属于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第14条规定:“退休人员反聘后,在工作中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政策。”《太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第14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不适用于《条例》和《实施办法》。这部分人员发生人身伤害,可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赔偿,双方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依法寻求救济。”等等。
另外一些地方的规定中没有提到退休后工作人员的工伤问题如何处理,而上海市的规定则与此不同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那么,高汉辰能不能认定工伤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首先要看其是否符合国家享受工伤待遇范围内的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和该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迅捷货运有限公司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要职工与该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受雇的职工是否为退休人员,与工伤保险范围无关。而且,退休以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国家和社会对达到一定年龄的职工的福利,而不是限制其继续工作的条件。劳动者在超过退休年龄后仍然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上工伤保险。
在本案中,高汉辰和退休后再工作或者反聘的城市居民还有不同。虽然已经超过了60 岁,但他是农民,实际上并不存在“退休”,不能享受养老保险,也无处去领取退休金。如果说因为有养老保险的补偿,而不允许退休后职工继续上班挣钱,那么,对于高汉辰来说,既没有养老保险的保障,也享受不到工伤保险待遇,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合理。
同样的问题,其他地区有不同的结果。2005年4月19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审理了黎德寅(超过60岁而继续工作发生工伤)起诉劳动部门不受理工伤申请的行政诉讼。法庭审理的焦点是黎德寅与第三人汉邦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部门的态度是:职工的概念首先是劳动者,在法定退休年龄内从事具体劳动的是职工,超过这个法定年龄的就不属于职工。黎德寅2002年到第三人汉邦公司工作时是59岁,彼此系劳动关系;而到了60岁的时候,即便是没有办理退休手续,也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应再参加工作。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也未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作出排除性规定。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职工的范畴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和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黎德寅与第三人汉邦公司已经建立了一年期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并在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了备案。劳动部门以黎德寅为第三人提供劳动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否定黎德寅与第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劳动法》既然仅对使用童工一项作出限制,那么只要已满16周岁的就都具有劳动能力,当然可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因为老人超过退休年龄而剥夺其权利。目前我国外出打工的农民工中,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大量存在,这一群体的利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障。
至于如何来保障他们的权利,是和其他职工一样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还是依照已有的规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而由用人单位来支付相应费用?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为所有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包括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劳动部门也应当受理这部分受伤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在认定工伤后,由社保部门经办机构核准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上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来支付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