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女士是某家政公司的员工,受公司委派,到居民丁先生家做保姆。擦玻璃时,她不小心从窗台上摔了下来,导致手部骨折。丁先生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但拒绝支付医疗费。钟女士找家政公司索要医疗费,却被告知“所签合同中规定,意外事故概不负责”。家政公司坚持不为其做工伤认定。
小张在人才市场上应聘到李先生家做保姆,双方约定工资为每月1000元,包吃住。一天,小张在为李先生家擦桌子时,由于地滑不慎摔倒,头部直接撞到书柜上,后被李先生送至医院,共花去医药费1万元,经法医鉴定为8级伤残。李先生也拒绝支付医疗费。
解析:在案例一中,钟女士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而案例二中的小张则不能。钟女士与家政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钟女士受公司的委派到丁先生家进行劳动,发生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由家政公司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在案例二中,小张与李先生家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双方存在的仅仅是一种民事上的雇佣关系,因此,小张的受伤不能够认定为工伤。当然,不能认定为工伤并不意味着并不能受到任何法律的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小张可以向李先生家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诉求。
肖某在某建筑材料厂做会计工作。2006年11月10日,肖某冒雨到工地为职工发奖金,一名职工因厂发给他的奖金数额不满,向肖某大打出手,肖某躲闪不及,被打伤头部。后经医疗诊断为脑震荡。
据报道,2008年4月13日晚上7时,某超市一女工正与一男子谈话,后来两人就开始争吵,随后男子就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刺向这名女工。女子开始稍作挣扎,但男子死死拽住女子的上衣不放,对着女子右胸一阵乱捅,女子随后倒下,男子仍没住手。经查,该男子为此名女工离异多年的丈夫。
解析:案例三中的肖某可以认定为工伤,而案例四中的某超市女工则不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显然,在案例三中,肖某是由于履行工作职责被打致伤,而案例四中的某超市女工则是由于私人原因,因此前者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后者不能。
引用法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