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是扬州某宾馆的一名洗衣工,按照单位规定,每天工作时间是从晚上8点到次日早晨6点。然而,放在平时,老张一般在晚上11点,最迟不超过夜里1点就洗好所有衣服下班回家了。唯独在最后一天,干完活之后,他没有回家,而是留在单位和同事们聚在一起,喝两口小酒,一直聊到早晨5点多。到了6点钟,老张推车离开单位,下班。
老张家住在马路的东边,可是发生车祸的地点却在马路的西边,这也就是说老张没有按照常规路线回家。对此,老张给出的解释是,刚失去工作,心情比较郁闷,便在路上兜了一圈回家。结果,快要到家门口时遭遇车祸。
伤愈之后,老张便要求单位进行工伤认定。可是却遭到了单位的拒绝。记者调查了解到,双方争议焦点有三:第一,平时都是1点前下班,6点下班不应算作工作时间;第二,没有按照正常路线,自己在外面兜风不算;第三,办完离职手续后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工伤。
上下班途中,遇到机动车事故应该算作工伤。按照该宾馆的规定,老张应该在早晨6点下班,即便是老张自己的原因还应该算下班回家途中。
按照一般的理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双方劳动关系即终止。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终止日的二十四点。换句话说,企业必须重视劳动合同生效的起始时间,也就是说老张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不是签字时间,而是在他最后下班离开单位,踏进家门后才算正式终止。因此,从这个层面上说,老张还是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该算作工伤。
职工的上下班行为与其时间、路线和目的地之间联系紧密,舍其上下班行为即不能成立。举例来说,如果职工上下班时间、路线、目的地不合理,出现了从单位到住址时间超长,或者所走路线南辕北辙,即可否定职工的行为不是上下班行为,一旦此时发生交通事故就无法认定为工伤。
当然,对“上下班途中”情形的把握,也应综合考虑天气、道路通畅、行走路线、交通费用等因素,把握好时长、线路和目的地之间的“度”。而老张遇车祸的地点和他的回家路线完全不同,给出的理由是心情不好,十分牵强,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经过协商,单位出于情理给了老张6000元的经济补偿。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这两年因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的人数呈现迅猛上升态势。据不完全统计,几乎每周都有职工因为交通事故造成伤残,要求对其进行工伤认定。为什么会如此频繁?
据透露,近年来电动车超速现象十分严重,在慢车道上飞奔的电动车,时速往往都超过20公里,超速的电动车对行人的威胁与机动车并无区别,但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受到其他伤害,如被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撞伤、被狗咬伤、滑倒摔伤或被殴打致伤等均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别忽略慢车道“杀手”。
我市每年因酒后驾车发生交通意外的事件不胜枚举。小钟(化名)是公司的一名业务员,前段时间公司派他到江都出差谈业务。下午5点,业务谈成了,合作方极力邀请他留下吃饭,盛情难却,小钟便留下来喝酒庆祝双方成功合作。
晚上8点,他才从江都出发回扬州。就在扬州大桥附近遇到了车祸,骨折受伤。病愈后,小钟到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认为是出差回家途中遇到车祸,这和下班途中是一个概念,应认定为工伤。公司对此并不“认账”,单位认为小钟应酬并不是单位安排的,与本职工作无关,不能认定为工伤。双方为此还打起了官司。
案件调查中,小钟是否酗酒成为案件焦点。专家指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醉酒导致伤亡的不能认定或视为工伤。这就意味着因醉酒而发生车祸或喝酒过量导致的伤病不能算作工伤。另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伤亡、自残或者自杀的也不能定为工伤。
在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都能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该如何维权申报?据介绍,认定工伤的前提是,职工和单位之间必须是劳动合同关系,而雇佣关系并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另外,劳动者在上下班路上因醉酒导致伤亡、自残或自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都不能认定为工伤。
特别需要提醒市民,上下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应当及时报警。有了交警部门的“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在申报工伤时就有据可依了。
工伤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如自己不明白,可以咨询或聘请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种: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该向当地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劳动者可以在工伤发生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第二种: 对于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不安规定办理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凡是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残疾的,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以上伤残待遇并不是每个职工都全部享有,根据伤残程度不同,享有的标准和获得的补偿数额也不同。造成死亡的,应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