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是某酒店的总经理助理,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酒店日常事务管理。某日,乔某和总经理在该酒店宴请客户,次日被发现死于酒店房间床上。经司法鉴定,认为死者血中乙醇含量78㎎/100ml,属酒后状态,死亡时间距最后一餐1小时左右,是酒后食物逆流至气管及支气管,导致窒息死亡。之后不久,乔某家属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认为,陪酒不是正常的工作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乔风死亡为非因工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乔某家属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决定书。
法院认为,死者乔某的工作性质决定了需要应酬客户,加上当天宴请客户有总经理参加,说明并不是私人请客,且餐后乔某仍在工作(酒店客房公区履行检查职责),人社局对“陪酒”的理解显属狭隘,有失偏颇,导致其在认定中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判决人社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相关行政行为。
法院判决后,人社局重新启动工伤认定程序,但仍然认定乔某所受到的伤害为非因工受伤,第二次作出了不予认定决定书。
乔某家属无奈之下,又重新诉至某法院,请求撤销人社局的决定,并判决乔某此次死亡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