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他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首歌曲也被传唱至今,无数中国人接受的教育是捡到物品要归还。近些年因为遗失物产生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但在现实生活中一分钱已不多见,拾到的物品价值有大有小,对拾得物的定性也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因此针对不同情况,拾得人要具体怎么做也有所不同。
近日,因为一个案例引发了关于拾得遗失物该如何处理的争议,董某新花了2500元钱买了一个手机,不料一个月新鲜劲还没过手机就丢失了,拨打手机号提示已关机,着急的寻找中通过调取监控发现是王某拿走了自己遗落在餐厅座位上的手机,董某立即报警。警方找到王某后得知,王某在拿走手机后发现手机进了水无法开机,就丢在另一张桌子上随后离开,董某认为手机的丢失是由王某导致的,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手机的经济损失金额。该案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在拾得原告丢失的手机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但未通知,同时未妥善保管该物品,致使董某的权利受损,因此应当承担手机的赔偿责任。
遗失物不同于遗弃物,遗弃物是物主自发想放弃该物品,拾得人可以先占,而遗失物是对物品享有所有权的人也就是原主人丧失了对该物品的事实占有,但没有放弃这个物品的意思表示。从保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公平的角度来说,遗失物拾得人不该据为己有,不仅如此还应当起到合理的保管义务,尽量避免该遗失物遭受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三百一十六条、三百一十七、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对于遗失物,拾得人应当返还给权利人,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以实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关稿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在实际生活运用中拾得遗失物的人对于捡到的东西既享有权利,同时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对于拾得人保管遗失物时支付的费用,拾得人可以要求原物主赔偿,即费用偿还请求权;有的失主通过媒体发布悬赏广告寻找遗失物,拾得人可以要求发布的失主履行承诺。在义务方面,需要特别注意,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作为实际占有人需要妥善的保管,直至交由有关部门之前,当然在法律是对于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只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拾得人有过错的情况下需要赔,如果是因为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的不需要赔偿。因此,对于捡到的东西如果不是遗弃物要及时交公,尤其不能自行拍卖、变卖或者处分,否则将可能承担赔偿的风险。
在公务员常识考试中,在法律问题上生硬的记忆和背诵无疑增加了考生的记忆负担,尤其对于《民法典》的相关问题可以联系生活实际,多举例子深入理解,搞清法律规定的同时去思考该规定背后的深远意义,了解制定该法律的背景和蕴含的法理对于学习民法有触类旁通的作用。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 )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解析】第一步,考查《民法典》关于拾得遗失物的规定
第二步,《民法典》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关稿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