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工为何如此受欢迎?据斗星电子厂谢厂长介绍,工厂为了赶工期经常出现普工缺口,虽然有500名左右的工人,但仍缺200人。同时,随着产品出口价格下降,工人工资上涨,使用“学生工”则可以降低成本,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利润。
根据劳动部门要求,企业招用未成年人、勤工俭学、暑期工、短工、劳务派遣,一律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未成年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等详细内容,列表报当地劳动分局登记备案。
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暑期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并不乐观,用人企业经常用“过几天再签也不迟”、“再试用几天”等借口,推迟与学生签订合同,而登记备案的企业更是屈指可数了。
斗星电子厂厂长谢先生表示,工厂会先帮助小伟治好伤,之后会在社保局评残后,按伤残等级给予赔偿。而有些人就没有小伟那么幸运了。他们受伤后,企业负责人突然失踪,或以没有合同约定为由推卸责任。那些没有签订合同的学生,可谓投诉无门。
对于出现“工伤”后如何处理的问题,受访者多存侥幸,认为这种不幸不会出现在自己的身上。即使真的发生,他们也表示只能自认倒霉,只希望企业能出于人道给予一定赔偿。
对于暑期工究竟是否在《劳动法》保护的范围,暑期工受伤是否也属于企业工伤等问题,大多数暑期工表示不清楚。
据广东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士介绍,学生暑期打工不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所以暑期工出现伤害,只能适用民法。根据民法“谁伤害谁赔偿”的原则,雇用方是否承担责任要由法院判决。
“国家劳动部早已规定暑假打工不属于劳动关系,只是一般的雇佣劳务关系,应适用《合同法》。所以,暑期工受伤不属于工伤。”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贤春表示,《劳动法》的特点之一是国家干预,即国家强制性地把劳动者列为保护的范围。因此,如果与企业打官司,合同里的约定就显得非常重要,因为暑期工出现受伤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索赔。
据了解,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于这条规定,大多数学生却未曾耳闻。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假期打工的受害学生到劳动部门投诉时,往往会遭遇这样的尴尬局面:《劳动法》中并没有关于大学生打工维权的规定。由于在校大学生打工属《民法》调整范畴,劳动保障部门对大学生维权往往爱莫能助。打工学生实在要维权,只能上法庭。但打官司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尤其要花费不菲的起诉费,这无疑让贫寒的打工学子“望而却步”。
因此,有法律工作者建议,应废止前文所提的“第十二条规定”,认为这一规定与《劳动法》相互冲突,不利于保护大中专学生从事兼职的权益。
广东省劳动部门则告诫学生,在寻找暑期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双方应约定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伤害赔偿、劳动条件等。
引用法条
[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