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司机签订劳动合同。例如1999 年5 月14 日,北京市出租车管理局、审计局、工商局等六部门 联合发布《关于整顿出租车行业强化企业管理的意见》,要求出租车公司与司机除了签订《营运承包合同》外,还要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出租车公司与司机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营运任务承包书》,另一份是《劳动合同》。使得原来仅依承包合同维系的司机与公司的承包关系变为手执两份合同—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
2 几个人共同出资承包出租车,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原本就难以确认的法律关系在掺夹了合伙制度之后,变得更加复杂了。
3 为了出租车能够不间断地营运,承包的司机往往又聘请了其他司机。此时,不但要确认承包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还要确认被聘请的其他司机与出租车公司、承包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
4 承包司机自己不进行实际的营运,而是聘请其他司机为其工作。此时,同样要确认被聘请的其他司机与出租车公司、承包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
5 承包的司机将出租车转包给其他司机经营。那么,出租车公司与承包的司机、转包司机之间又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