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朋友今年五月份由于合同到期离开了公司,是公司提前10天通知不再续签合同的,他在该公司干了近5年。我这位朋友他们公司跟他签的合同,关于工资一项就写了600元/月,与其实际工资相差近10倍,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吗?合同到期离开公司,公司应该赔偿吗?
关于您的朋友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与实际收入不符的情况,对此法律上不存在禁止性规定,即该条款是有效合法的。但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那么对于其计算依据实际工资数额的认定,您的朋友将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
关于合同到期是否有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国家没有整体性规定。上海地区对此则存在新旧法律适用的问题。如果劳动者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于2002年5月1日之后,那么上海地区则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42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有关规定,自然终止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如果劳动者的最后一份合同签订于2002年5月1日之前,则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27条的规定:只有原国有企业固定用工制度的劳动者,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签订的劳动合同未曾续签 到期,用人单位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均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根据您的来信,您的朋友的劳动合同终止应当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不过现在的法学趋势是合同终止无经济补偿,这点从新法改变旧法的规定上可以看出何况旧法也只是针对原国有企业固定工所作的有范围的规定 。我们推荐你看看《劳动合同终止为什么没有补偿?》一文,其中详细讲述了这一点,还是希望大家要转变观念,以适应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