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延续关系如何处理呢?公司如果要终止双方间的劳动关系还可以吗?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这样的劳动关系如此规定:“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是该《解释》没有对该劳动合同的终止补偿作出规定。具体操作要看各地的法规和文件了。
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2002年2月6日文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拒绝的,应视为双方形成不定期劳动合同,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但要求解约方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持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asd单位解除了与asd的劳动关系,不仅应提前30天通知,还应该给予经济补偿。asd在该单位工作了1年3个月,于是单位应当给予其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另由于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故还要加上1个月工资作为通知替代金。这样asd一共还能获得2个月工资的补偿。不过司法实践中上述《解答》仅适用于法院,仲裁庭可能不会适用。
如果公司想与asd正式续签劳动合同,那也是可以的,不过合同期限要经asd协商同意。如果既不续签也不解除,该事实劳动关系始终存在,又没有期限,这样对于公司来说是最为不利的事。《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也强调:“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文中asd已经办理了退工手续,领了当月工资,但是只要双方之间没有一个协商不给补偿的协议,asd还是能向单位要求补偿金,如果单位不肯,60天内还是能够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