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你以往业务仍有尾款没有收回为由,拒绝你的离职请求,这是当前许多单位的习惯做法,这种做法在2002年5月1日前是可以的。《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关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规定》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1、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的;……”但该《通知》随着《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的废止而失效了。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报告第九条:“法制委员会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和解决经济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企业可以通过司法或者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因此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已将此类条款删除,并在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按照《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单位应在与你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你办理退工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你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为你办理退工手续并赔偿你因此而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