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律师你们好。我在企业的工龄已满17年,我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2004年9月28日到期。在到期之前我明确表示将不续签合同。但我于2004年2月与单位签订了一份《员工培训读研协议书》,其中规定“乙方(我)在读研学满后以结业证或毕业证日期为起算日期 的五年内,不得单方主动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亦不得擅自离职,否则乙方须赔付甲方读研报销学费的二倍作为违约金。”我读研已于2004年1月结业,并且在企业报销学费4500元。现在企业提出我不续签合同的话要求我赔付学费9000元。请问:劳动合同的终止需要赔付企业支付的双倍培训费吗?已报销的4500元培训费是否该返还企业?企业是否应该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谢谢!
你的情况应当不属于简单的劳动合同终止。我注意到你原来的合同期应当在2004年9月28日截止,但在此之前,即2004年2月你又签订了一份《员工培训读研协议书》,这份协议约定了五年的服务期,单从你对该协议的表述来看,其中的服务期约定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 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之外,通过类似于签订培训协议的方式约定服务期的,双方应当在原合同期满时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不能通过协商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至服务期满。所以,你应当与单位签订新的合同,合同期限至2009年1月止,如果你不再续签,就应当承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法律责任。
再来看你是否需要支付赔偿费和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首先,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出资培训、出资招用和提供特殊待遇的情况下可以订立服务期条款,同时可以约定违约金,你的情况应该说是符合该违约金条款的。合同期限未到,你个人主动提出不再续签,依据《员工培训读研协议书》你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
其次,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只有当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合同终止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就jiyy330的情形来看,属个人提出解除合同,并没有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