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面试了一家美国企业,人事说如果跟我签订合同的话,是让我跟外服涉外劳动服务公司 签,六个月一签,也就是他们说的part-time job,而且我不算他们公司的正式员工,但是他们会给我交三金。
他们说:这样做的理由是上面对公司的人员编制控制得非常紧,而且我应聘的职位他们已经招满了正式员工。待遇方面,part-time的工资跟正式员工一样,但公司福利,比如说年休之类的没有了;工作时间跟正式也一样,周一到周五,加班出差都有补贴。
请教一下有这样签订劳动合同的吗?或者这样签订劳动合同的利弊以及应该考虑到的问题。
答复:
看完了天下一流的描述,我几乎看不出为什么把这个职位叫做part-time job兼职 。考虑到这是一家外资企业,估计是该公司把美国的经验和管理法生搬硬套到中国来的缘故吧。
在一般人的常识理解里,一个人原本有自己的工作或学业,在正职之余另外找的工作叫兼职。最常见的就是大学生在外打工。
而翻开中国的劳动法,根本没有正式员工、临时工、兼职之分。劳动法讲究的是什么样的工作能怎么样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动法领域,任何的用工关系只分为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顺便提一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人员一般不适用劳动法,也不是我这里谈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范围。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争议发生需要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纯属于民事关系,发生争议直接去法院起诉。
根据天下一流的描述,这家美国公司让他和外服签订合同,而不是和他们签订,其中三方的关系是这样的:天下一流与外服签订劳动合同,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然后外服与公司之间再签订合同,把天下一流以劳务输出的形式到公司去工作,天下一流与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虽然说美国公司给三金,给补贴等待遇,其实都是通过外服给予天下一流的,包括工资等可能也是通过外服发放,因为光有劳务关系,公司根本没办法为天下一流办理三金等的手续。
这种用工方式现在普遍被外资公司采用,尤其是外国公司的驻华办事处,由于他们大多没有用工权,无法直接从中国招收员工,都通过这样的对外服务公司招人。再加上采用这样的方式公司不必受制于中国的劳动法,基本权利义务都由公司与外服之间的合同解决,从一定程度上也免除了公司的劳动人事纠纷,所以一些有用工权的外资公司非常喜欢这样的方式。员工一旦产生劳动纠纷,将与外服仲裁诉讼,而不是真正的用人单位。
对于劳动者来说,与外服签订合同虽然说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都基本不缺,但是由于外服公司专业从事此类事务,其间的合同也是经过千锤百炼,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不容易与外服对抗。所以建议劳动者一定要聘请劳动法专业律师以获得胜算。
对于外国投资的公司来说,在中国不能全搬本国的人事管理,应该深入了解中国的劳动法,制订一套合适中国的制度,以避免出现把天下一流的情况叫兼职的滑稽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