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企业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考核机制,企业难以依据职工的工作绩效实施劳动合同管理;二是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难以依据生产经营需要,解除或终止职工的劳动合同,除非职工触犯刑律或严重违法,否则,合同到期无论需要与否,考核评价如何,一律续签了事;三是劳动合同期限“一刀切”,不能根据生产需要,岗位工作特点和员工的个人特点灵活设置,这其中一方面有管理者怕麻烦,图省事的因素,另一方面还有害怕“区别对待”,引起职工“厚此薄彼”的反响;四是劳动合同文本条款一成不变、千篇一律。现行劳动合同文本是1995年推行劳动合同制时提供的,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些内容已难以适应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其实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签订劳动合同是一个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其更鲜活的内容应在于双方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和约定,目前这方面普遍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