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加了督促该法有效实施的规定。明确要求并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变更和履行也要书面化。该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为了防止滥用试用期,明确了试用期的期间、工资和合同解除条件。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原来缺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程序,这次做了完善,如退工手续的办理。
(4)对企业裁员作了规范。法律规定,有法定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5)原来对一些新问题缺乏规范,这次增加了规范。如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6)细化和加重了违反该法的法律责任。另外,劳动合同制度的行政监督制度、平等和集体协商制度也在该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因此,国家的劳动标准并没有提高,关键是劳动者权益的实现有了更有效的保障,劳动者的协商谈判机会有了更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