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劳动合同法》是否增加了企业负担,导致了大批企业倒闭?《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的用人成本,这是支持和反对《劳动合同法》的人都承认的,只是对此有不同的解释。支持者认为增加的成本不太,且是企业应该负担的成本,有的不过是企业的违法成本。同时,当下大量的企业倒闭也不是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结果,而是国际金融危机的结果。从实际情况来看,若说一个企业因实施《劳动合同法》就倒闭了,只能说这个企业的经营管理本来就有问题了,没有《劳动合同法》它迟早也会倒闭。从现实的情况看,一些企业巨大的亏损并非实施《劳动合同法》导致的,而是由其产品结构、生产技术、市场状况决定的。
其次,《劳动合同法》是否增加了劳动关系的刚性约束,使得企业不能随意解雇工人。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一些地方的劳动争议增加,也只不过是对过去企业违法行为的纠错反应,并非《劳动合同法》引发了劳资争议。如果要说《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要求严,只不过是对过去而言,对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而言。若以此原因提出来要修改《劳动合同法》,缺乏足够的理由。如果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就要求暂缓执行,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就要求修改,我们何谈法治社会,何谈公平正义,何谈合作共赢。就这一点而言,《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约束,本来就没有错。
最后,《劳动合同法》是否只保护劳动者利益,企业反而成了弱势方。如果企业雇主认识到了《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利益,还真是一个进步。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也是劳动合同立法的本质所在。如果说《劳动合同法》要同时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利益,那就不合法理了。自有社会立法和劳动立法以来,劳动立法就是为了纠正劳资关系中劳弱资强的状况而存在的,若不如此,就不叫劳动立法了。更何况,劳动合同立法同时也是规范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对用人一方的利益也给予了足够的保护。这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充分的体现。企业的利益,有各种投资法、民商法、物权法所保障,其法律体系之完备,执行力度之大,是《劳动合同法》所不及的。若要把《劳动合同法》修改成《劳资两利法》,不是不可,但实际情况可能只会利资而不会利劳,最终结果是劳资两不利,两败俱伤。就此而言,现在修改《劳动合同法》也是不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