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赵某系固定工人,1993年9月与深圳辽化经济开发公司签订《技术入股协议书》,在其中商定:"深圳双悦工具有限公司是以使用乙方(指赵某)双头剥皮断线钳专利进行生产为前提兴办的,……乙方在双悦公司工作期间,作为深圳辽化经济开发公司内部职工,享受深圳辽化公司下属企业职工的各种福利待遇"。1994年11月初,深辽公司将下属双悦公司设备转让给江苏锡山市八士镇石家浜村实业公司,赵某到锡山市帮助调试机器。同年12月14日回深圳后,赵某与双悦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说明",双方同意:双悦公司对外承包,赵某除继续享受股东权益外,不再享受双悦公司的工资福利等待遇。随后,赵某反悔,就其劳动关系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深辽公司、双悦公司安排其工作,恢复其工资等一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