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职业经理人,2001年被一家外国公司中国办事处聘用,双方达成共识,该办事处每月支付我工资30000元,劳动期限为2年。但该办事处说他们没有录用员工的权利,故要求我与一家人才输出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后,再由人才输出公司派我到办事处工作。今年6月,办事处无故将我解雇,我想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问我的劳动关系该如何确定?
王志耘读者:
你这种情况是在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一致时,劳动合同当事人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有明确的规定: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法律将劳动关系确定为签定劳动合同的双方,是为从劳动关系明晰的角度考虑,因为一般情况下输入单位与被输出的劳动者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因此你与人才输出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则你与人才输出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就明确了,故在发生争议时,你可以将人才输出公司列为被诉人。但如果你与外国公司办事处之间另行约定了劳动权利义务,由于劳动法并不禁止输入单位与被输出的劳动者约定特别的劳动权利义务,因此在发生争议时,你可将外国公司办事处列为被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