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作用。政府的职责决定了其主导地位和组织者的身份,具体作用包括:政府在制定法律和重大经济政策,在调整劳动关系及相关劳动问题时,如制定工时制度、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劳动条件标准和劳动保护措施、社会保险福利制度等,都吸收并听取劳资双方的意见,组织劳资双方共同进行讨论;对劳动力市场的宏观干预,主要是根据法律创造条件,采取措施,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制定消除就业歧视的政策和措施,对雇主大量裁员进行干预等;对劳资双方的协商谈判,采取直接介入和间接介入、主动介入和被动介入、争议前介入和争议后介入等方式,进行协调,促使劳资双方合作,达成协议;实施劳动行政管理,全面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
(2)平衡作用。在劳动关系中,真正形成利益冲突和对立的是劳资双方,而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一开始是劳方处于绝对劣势,但随着工会力量的不断壮大,特别是法律确认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以后,工会的地位进一步加强,资方面对的不再是单个的劳动者,而是一群劳动者,即以工会为代表的劳动者团体,因而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发生了重大变化。当劳资双方在某一时期或某一问题上出现了分歧,一方力量明显大于对方时,劳资关系的协商会困难重重,协商结果也不利于共同合作, 这对于发展经济和安定社会都会产生消极影响。政府的作用就是采取强硬的调整措施,使双方力量保持平衡。特别是当劳工运动一旦危及到经济发展和雇主利益时,政府往往会使用权力,对工会采取强硬措施,以平衡劳资关系。
(3)监督作用。政府在三方协商格局中主要发挥监督作用。其目的是通过政府监督和指导集体合同的订立,确保劳资双方协商内容的公平、合理、合法、完备和可行。政府监督的方式为登记、备案、审查或批准。劳资双方协议或集体合同的履行,监督更是非常必要的。西方国家政府劳动部门都对劳资协商结果进行监督,而且设立专门机构进行控制。监督既包括日常对劳资双方履行协议情况的检查,也包括劳资双方对履行协议争议的处理和对违反协议一方的处罚。
(4)服务作用。从产业革命至今历经一个多世纪的发展演变,市场经济国家的劳资关系运行机制和三方协商的格局,逐渐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制度和比较规范的体系,解决劳资纠纷的途径基本制度化、法律化。政府在三方协商机制中主要的作用将成为一种服务关系,即政府要为劳资关系的协调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政府服务的内容一般包括:政府通过立法,建立完整的劳资关系法律体系,为劳资关系的法律调整提供依据,制定标准;按照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163号建议书的要求,政府部门对参加集体协商、集体谈判的劳资双方组织予以承认,并在谈判过程中提供必要的资料;政府对劳资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进行合作方面给予指导帮助,提供中介、咨询服务,发布各种信息;为劳资关系双方进行人员和业务培训,组织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