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前下岗分流职工的状况和处理劳动关系问题的条件,我们在处理下岗分流再 就业职工劳动关系上既不能急于求成,又不能拖着不解决。为此,我们认为在政策和工作上要把握好如下几个基本的路子。
分类处理,区别对待。解决劳动关系问题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要分别情况采取不同政策和措施。
一是要区分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和不进中心的分流职工。进中心的下岗职工与再就业 服务中心签订协议,三年内基本可以稳定。我们要在此时间内研究解决其劳动关系 问题。总的原则是在中心的期间再就业的,要解除劳动关系;三年内未就业的,要 解除协议和劳动合同,可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或社会救济。相对说,不进中心的企 业分流职工,劳动关系处理是当务之急,对这部分职工劳动关系的探索解决将会为进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提供经验。
二是对不进中心的、进中心的下岗分流职工也要分别情况区别对待。要区分就业者 再就业的不同状况,原企业不同情况,职工不同的自然状况,制定和实施有区别的、有针对性的政策。
明确目标,分步实施。急取用3-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上将下岗分流已实现再就业 的职工劳动关系理顺。本着有条件、难度小的先解决的原则,采取分阶段解决办法:
第一阶段:1年左右时间,主要任务是理顺不进入中心的、社会分流中自谋职业的 、进入中心中已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合伙创办)小企业和已稳定就业的职工的劳动关系;
第二阶段:1-2年时间,主要任务是理顺企业分流中的劳务输出、办经济实体等方式就业的职工的劳动关系;
第三阶段:1-2年时间,主要任务是随着社会保险体系的完善理顺未能再就业和临 时就业职工的劳动关系。随着下岗职工的逐步分解,再就业压力的减轻,在就业服务机构实现未能再就业的和临时就业职工的统一、集中管理。
重点突破,逐步规范。就当前的情况看,重点在于不进入中心的、社会分流中自谋 职业的、进入中心中已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合伙创办)小企业和稳定就业的职工 。这些职工有的属于急迫需要解决的,有的是在社会保险和劳动合同规范化管理上有条件解决的。
其他的包括企业分流中的劳务输出、办经济实体和进中心临时就业的,可以逐步规 范。当然,这些人员也要视其就业情况而定,属于比较稳定就业的,也要理顺劳动关系。
政策衔接,推进改革。对下岗分流再就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是在经济体制转轨时 期采取的政策措施,应该也可以有一些过渡的办法,但在总体上不应该妨碍改革的 进程,而应该尽量保证政策与改革方向的衔接。在社会保险方面,要明确:劳动关 系可以断,社会保险关系不能断;工龄可以不要,缴费年限必须要。在贯彻劳动合 同制度方面,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在劳动关系处理上要严 格依法进行,对于由固定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可以分别情况以不同的政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