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针对劳动关系领域发生的变化,我国积极推进劳动关系调整体制改革,初步建立起了符合经济体制转轨要求的,以劳动法律和政策基准、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为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1.加强劳动法制和劳动标准体系建设,使劳动关系调整初步纳入法制化轨道。目前,已形成了以《劳动法》为主体,有关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分配、工时休假、劳动争议处理等相配套的劳动关系调整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了内容比较完善的劳动标准体系,初步实现了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制化、规范化。
2.实行以劳动合同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实现劳动关系法制化。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实施以来,签订劳动合同作为贯彻劳动法的核心,首先在企业普遍实施。到目前,全国城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依法履行和管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半数以上的从业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度的普遍实施,实现了中国企业劳动关系由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的转变,强化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
3.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探索建立以集体协商为主的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做为企业自主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环节,我们大力推进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为贯彻实施劳动法,推动集合同制度的建立,劳动部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并对集体协商的具体程序、主体、管理和争议处理等作出了较完整的规定。几年来,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到2002年底,全国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达60多万份,涉及职工8000余万人。通过推选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强化了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参与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职能,从整体上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了劳动争议的发生。
4.恢复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将劳动争议纳入依法解决的渠道。为完善劳动关系高速体制,依法解决劳动争议,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重新建立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1993年国务院颁布《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特别是《劳动法》的实施,使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国家法律中得到确立。
按照法律规定,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实行三方原则。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一裁两审”制度。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全国省、地市、县普遍成立了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并在制度建设、处理程序等方面逐步形成了独立体系。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恢复以来,我国各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紧紧围绕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以促进企业和社会稳定,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为宗旨,依法、公正、及时的处理了一大批劳动争议案件。截止2002年底,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累计达92.2万作件。其中1998年至2002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8.7万件,涉及劳动者233万多人。特别是在近年来我国加速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在保证改革顺利进行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5.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探索协调劳动体制的最佳实践模式。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通行做法。由政府、工会组织与企业组织沟通协调、平衡利益,取得共识,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1990年,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44号公约《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劳动法实施以后,一些地区从实际出发,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了地区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制度。2001年8月,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建立了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目前,全国省一级基本上都建立了这项制度,对机构建设、制度规范、实际运作等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协调解决劳动关系问题时,三方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和协商,对正确处理政府、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