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关系”贯穿于劳动力的使用与管理的全过程。劳动关系的运动变化实际上就是“契约关系”的变更调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十分重视“契约”的严肃性和法制性。我们通常所运作的劳动合同按市场经济学及民法学理论归类,当然也属一种“契约”,它无疑具有它的严肃性和法制性。劳动关系的变化不外乎是劳动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改变,我们只要抓住“合同”这条主线,来贯穿全局,对调整劳动关系的各个环节都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遗憾的是劳动合同制度从1986年开始至今17年了,仍然还有相当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此认识不完全到位,不少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部分企业虽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内容不完备、质量不高、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对到期的劳动合同不能依法及时终止或续订,还有些企业利用劳动合同条款规避法律,甚至明显违背法律和政策,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的机制作用不能正常得到发挥,直接阻碍了劳动关系稳定协调的发展。因此,强化劳动合同立法,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前提性工作。
1、进一步制定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政策,努力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法》应尽快出台,同时对《劳动法》已规定的内容要贯彻到位。应该根据现有的法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相关规章,制订和完善本地区的劳动合同管理法规、规章,完善有关政策,特别是明确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基本程序,要指导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签订登记制度;变更、解除、终止预报制度;存档管理制度;履行检查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对劳动合同进行动态管理,同时要收正劳动合同的内容空洞不完备、条款不符合法律政策等问题。应该把劳动合同的管理与企业劳动人事管理、社会保险管理以及企业商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劳动合同在企业中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
2、促使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只要是劳动用工的存在都应毫无条件地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有“契约”意识,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明确规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背法律或超越法律,无视劳动合同这一严肃的法律制度。
3、要重视对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劳动合同的完善健全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并非是立一部法、出台一个政策、发一个文件所能彻底解决的问题,因此,完善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除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之外,更重要的是有法必依、有章必循的问题。那么,实施监督检查就成为必不可少的一项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合签证管理和社会保险登记以及企业劳动用工申报等各个环节中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劳动法律监察机构每年都应安排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比,弘扬成功的经验,纠正存在的不法问题,不断促进企业劳动合同制度的程序化、规范化和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