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战结束后,1919年召开的巴黎和会上决定组织一个专门研究国际劳工问题的委员会,并建议成立一个永久性机构,继续从事调查研究。根据这个决定,由15 国代表组成的一个委员会拟订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草案》和一个包括9项原则的宣言,于1919年4月提交巴黎和会讨论通过,编入《凡尔赛和平条约》第13 篇,即所谓“国际劳动宪章”。同年6月,ILO正式宣告成立。这样作为国际联盟的一个附属机构的ILO,在国际联盟尚未产生之时就先行成立了。
ILO之所以能够迅速成立,主要是由于各资本主义国家希望借助国际劳动立法来缓和战后国内的阶级矛盾,防止工人阶级受俄国十月革命的影响,进而危及资本主义制度。另外,战前国际劳动立法运动进行了长期的活动,特别是伯尔尼会议为ILO的成立奠定了基础。
由于ILO的诞生,劳动立法的国际化有了自己的组织形态,国际劳动立法运动有了自己的领导者和积极推进者,从此国际劳动立法迈进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ILO最主要的职能就是从事国际劳动立法,制定劳工标准,以供各会员国批准和采纳。公约和建议书是为会员国制订有关法律和采取其他措施提供标准的,所以,该组织把公约和建议书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把制定公约和建议书的活动,称之为“标准制定工作”。一般来说,重要的劳工问题都采取公约的形式,其他一些问题则采用建议书的形式。公约和建议书在效力上有所不同。公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必须经过会员国批准才能生效。而建议书仅具有参考性,不要求各会员国批准,也无拘束力,只为各国提供立法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