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劳动法的立法体例大致有三种:第一种是以法国、俄罗斯为代表的法典式,即将调整劳动关系的所有法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联系编纂成为一部百科全书式的法律。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颁布了劳动法典,但是有不少国家正积极地致力于法典的编纂工作。第二种是以我国为代表的基本法式,即一国有一部以“劳动法”命名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根本法,同时也制定诸多专门法。由于我国劳动立法相对滞后,尚需加快劳动专门立法的步伐。第三种是多数国家采用的专门法式,如普通法系的英国、美国和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所不同的是在普通法系国家判例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这些国家既无劳动法典也无基本法,但是都有大量的劳动专门法。如英国有雇佣关系法、劳动就业与培训法、劳动保护法、劳资关系法等几类法律,每一类都由许多法案构成,形成一个庞大的法律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