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的规定,劳动法调整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其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劳动者以劳动合同形成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劳动者,不是通过订立劳动合同而是通过其他形式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就不由劳动法调整,而由其他法律(如公务员法)调整。
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我国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种劳动关系也是都由国家直接调整,无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还是企业工人,都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其就业、工资、福利和退休待遇等等,基本上都由国家包起来,企业没有劳动用工自主权,劳动关系直接表现为工人与国家的关系。因此,当时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基本上是统一的。
但是,经过十几年的改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我国的劳动关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企业进行了以推行劳动合同制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制度改革,在国家机关进行了以实行公务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干部制度改革。国家对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逐步从过去的直接调整改为间接调整,对公务员劳动关系则仍然实行直接调整。这样,我国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已经形成有明显不同的两大类:一类是国家公务员劳动关系,一类是合同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