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才能认定为工伤。这起事件发生在2004年,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与其相冲突的规定就不再使用。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即朱某的家属只要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朱某的死亡是由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不论朱某是否在事故中有责任。
2、法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所在单位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单位不认为是工伤事故,如果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朱某的家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提出工伤认定需要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相关的材料。本案的关键是受害人朱某是死在医院内,而不是死在交通事故现场,且交通肇事者逃逸。所以,朱某的家属要提出工伤认定,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在下班的时间、下班回家的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证据,死亡的时间及原因证据。